为确保食品生产质量安全,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,结合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应建立原辅材料进货检查验收制度,验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,有条件的企业进行原辅材料进厂检验,没有检验能力的企业及小作坊应委托有能力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,不合格原辅材料不得进厂,投料使用,合格原辅材料要如实进行登记。
二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应建立原辅材料投料使用记录,实行工艺卡等管理制度,明确关键质量控制点,不合格产品不得交付下道生产工艺。
三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应严格添加剂的使用,并向当地质监等相关部门申请备案方可使用,并必须配备专用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。
四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必须履行产品出厂检验义务,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检验。
五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应建立产品销售台帐,并认真做好记录,不得漏填、编造不真实的产品销售渠道。
六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对生产、销售的产品承担第一质量责任,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应立即组织实施召回,并将召回情况报当地质监等相关部门备查,因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害的应主动承担赔偿责任、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。
七、当地质监等部门应组织相关力量分析、调查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原因及过程,并将调查结果报当地党委、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。